税总就3类补贴的财税处理给出权威答复
上一条:5月全面推营改增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下一条:保险保障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2015年,按照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要求,税务总局共办理“两会”议案建议提案349件,其中,议案3件、建议244件、提案102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以下是税务总局对1927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将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成本费用列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会计核算时,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进行核算。其中,支付给生产部门人员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给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根据职工身份不同分别在相应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由于国家税收制度与企业财会制度规范的目的不同,两者之间将产生一定的差异,这是为了防止税基受到侵蚀,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
三、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您在建议中反映的企业福利费超支问题,对于其中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按本公告规定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或缓解福利费超支问题。
- 5月全面推营改增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 今年5000亿元税费“减”在何处?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行
- 个税征管系统有望2018年建立
- 财政部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李克强:把结构性减税措施落到实处
- 营改增配套文件:房企销售 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
- “营改增”后涉及地税系统的相关规定
- 5月起取消B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
- 改革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且看专家如何分析
- 11月15日起,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更方便了!
- 环境保护税法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原则
- 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延期申报,什么时候又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 新成立的纳税人何时需要启用税种,进行首次纳税申报
- 新老纳税人必须知道的8个税务常识
- 关于纳税信用等级七个要点
电话:0511-85360558
镇江百汇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镇江市运河路18号
免费电话:400-0511-001
联系电话:0511-85360558
公司传真:0511-85368077
手 机:13921597779
网 址:http://www.0511zc.com
E-mail:459845735@qq.com